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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策劃系列之香港無遺囑下的遺產分配

15-07-2021
20210715 遺產分配系列1 梁仁富

隨着中港兩地交流日益頻繁,不少居民在內地和香港都有投資、營商、置業、退休。生前財產轉讓都如此多的法律文件和程序,難道身故後會變簡單快捷麼?不會的。兩邊遺產法律的各異,做好遺產規劃自己安心、家人放心。未來幾篇會淺談兩地遺產承辦事宜。

今篇先說說身故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香港資產的處理。根據香港法律,遺產須按照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的規定分配。根據無遺囑者過世時遺下什麼親屬,而有不同的分配方式。以下用圖表方式描述其中六種可能性。

1. 只遺下配偶: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2. 遺下後裔,沒有配偶:後裔平均分配繼承遺產

3. 只遺下父母及兄弟姊妹,沒有配偶及後裔:父母平均分配繼承遺產


4. 遺下配偶及後裔:


5. 只遺下配偶及父母,沒有後裔 :


6. 只遺下配偶及兄弟姊妹,沒有後裔:

筆者認為,即使這些分配方法符合意願,也最好訂立遺囑。因為有遺囑者的遺產申辦程序比無遺囑者更簡單方便。例如申辦遺產的人士必須出示各種和死者的關係證明文件,甚至確認身份的誓章,來證明與死者的法定繼承關係,具備申請的資格;相反,只要遺囑列明遺囑執行人的姓名和證件號碼,日後出示證件就證明自己是符合資格人選。

而根據 《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 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 , 非婚生子女 與 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 ,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