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Interstitial Ad Example

遺產策劃系列之香港無遺囑下的遺產分配

15-07-2021
20210715 遺產分配系列1 梁仁富

隨着中港兩地交流日益頻繁,不少居民在內地和香港都有投資、營商、置業、退休。生前財產轉讓都如此多的法律文件和程序,難道身故後會變簡單快捷麼?不會的。兩邊遺產法律的各異,做好遺產規劃自己安心、家人放心。未來幾篇會淺談兩地遺產承辦事宜。

今篇先說說身故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香港資產的處理。根據香港法律,遺產須按照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的規定分配。根據無遺囑者過世時遺下什麼親屬,而有不同的分配方式。以下用圖表方式描述其中六種可能性。

1. 只遺下配偶: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2. 遺下後裔,沒有配偶:後裔平均分配繼承遺產

3. 只遺下父母及兄弟姊妹,沒有配偶及後裔:父母平均分配繼承遺產


4. 遺下配偶及後裔:


5. 只遺下配偶及父母,沒有後裔 :


6. 只遺下配偶及兄弟姊妹,沒有後裔:

筆者認為,即使這些分配方法符合意願,也最好訂立遺囑。因為有遺囑者的遺產申辦程序比無遺囑者更簡單方便。例如申辦遺產的人士必須出示各種和死者的關係證明文件,甚至確認身份的誓章,來證明與死者的法定繼承關係,具備申請的資格;相反,只要遺囑列明遺囑執行人的姓名和證件號碼,日後出示證件就證明自己是符合資格人選。

而根據 《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 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 , 非婚生子女 與 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 ,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另外,任何人在死者身故前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養活的,如未能獲得“合理經濟給養”,也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獲得遺產的一部分。這就引起很多的可爭議風波。有經驗的律師會協助訂立者,在遺囑添加聲明:“本人聲明沒有任何人士(包括任何親屬及朋友)需本人供養  … ….”  。 

網上資料圖片

最後也要留意,很多人投保保險的時候,並沒有明確指明“受益人”。那麼這筆賠償金也會變成遺產,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相反,如果指定受益人,並明確這些受益人的證件號碼,那麼保險賠償金就會很短時間給予受益人。另外,受益人除了是自然人外,還可以為信託、商業機構、教會、慈善機構等。

參考文獻:《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父母與子女條例》、社區法網、長者社區法網

( 免責聲明: 以上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用途,部分資料轉載自網上媒體資料,以上資料不應視為專業及/或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在需要時應自行尋求適當之律師及/或專業人士之意見與指導 )

梁仁富博士簡介
註冊理財師學會CFO 課程咨詢委員會主席
工商管理學博士 DBA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士B.CST
認可財務策劃師CFP
註冊理財顧問師 CFC
國際註冊財務規劃經理 RFM


註冊理財師學會CFO簡介
學會於2004年1月成立,香港樹仁大學校監胡鴻烈博士 GBS OBE JP 擔任名譽贊助人,學會匯聚金融界精英以專業團體身分,協助提高管理財富的專業水平。

學會設有顧問局,並得到時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多位太平紳士擔任名譽顧問。邀請多位金融、地產、醫學、法律、會計、銀行界人士擔任教授,為業內提供認可的專業資格,至今已有數百位業界人士成為註冊理財師。


( 歡迎讀者來信交流 Dr.DickensLeung@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