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持久授權書 ,可保障於受權人因精神或身體狀況不能處理財務事宜時的一個保障。 十多年前有個故事,有位長者寫了遺囑,股票歸兒子,房產歸女兒,大致平均分配。奈何身故的時候碰上金融海嘯,到完成遺產承辦的時候,股票價值下跌了8成,反而樓價下跌幅度較少。不患寡而患不均,這是否又是逝者意願? 但是,離世前,又是否有足夠的精神狀態,可以適應金融市場的急劇變化?因此,平安第二寶:持久授權書,在某些關鍵的時候,就可以派上用場。
根據香港法例第501A章《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在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而一般的授權書只可以由精神上有能力的人訂立,假如授權人其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該等授權書即告失效。
因此,持久授權書在財務策劃上,可以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試想想,如果不幸失智,或者病重而變得昏迷或神志不清,自己不能處理財產,而其他人又不能處理當事人的金融資產,其本人財富和家人的生活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影響。假設當事人健康的時候簽好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就可以向高等法院註冊該持久授權書,動用病者財產治病或者供養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