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口日趨老化,繼承 法的知識更需普及。雖然根據《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香港已經在2006 年2 月11 日之後取消 遺產 稅。但是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60J 條文明文規定,人一死後,財產會被法律凍結,禁止擅自處理遺產,直至法庭授予俗稱「承辦紙」,授權「遺產代理人 」處理死者的遺產。否則除了會被罰款,還會負上刑事責任。
承辦遺產的程序如下:
1. 申領死亡證
2. 辦理喪事和葬禮
3. 查詢死者有否遺囑
4. 清點死者的遺產和債務,列出資產負債總清單
5. 向民政事務局申請開啟和點算保險箱
6. 落實承辦遺產申請人
7. 向高等法院設立的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 俗稱「承辦紙」
8. 分配財產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以下兩種特定情況和民政事務總署批准申請後,便無需授予書也可取用死者財產
1. 遺產全屬金錢而且總值不超過50,000港幣
2. 急需從遺產取出款項已支付死者殮葬費用或供養死者遺屬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 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管理官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但如果其中並非全屬金錢(例如包括股票),申請人也須申請授予書
有遺囑 -遺囑認證書:
‧ 如果死者在 去世前立下遺囑 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 ( 附有遺囑 ) 。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法庭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詞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授予 遺囑認證書 是發給在死者 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 的遺囑執行人。
而授予 遺產管理書 ,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遺產代理人」泛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無遺囑 – 遺產管理書 :
‧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21 條 ,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尚存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親或母親、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尚存的祖父母
‧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 四個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 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的主要分別
‧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 遺產管理人則從遺產管理書獲得權力。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