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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策劃系列之遺產承辦的知多少 遺囑執行人vs 遺產管理人

19-08-2021
20210816 遺產策劃系列之遺產承辦的知多少 梁仁富

香港人口日趨老化,繼承 法的知識更需普及。雖然根據《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香港已經在2006 年2 月11 日之後取消 遺產 稅。但是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60J 條文明文規定,人一死後,財產會被法律凍結,禁止擅自處理遺產,直至法庭授予俗稱「承辦紙」,授權「遺產代理人 」處理死者的遺產。否則除了會被罰款,還會負上刑事責任。 

 

承辦遺產的程序如下:

1. 申領死亡證

2. 辦理喪事和葬禮

3. 查詢死者有否遺囑

4. 清點死者的遺產和債務,列出資產負債總清單

5. 向民政事務局申請開啟和點算保險箱

6. 落實承辦遺產申請人

7. 向高等法院設立的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 俗稱「承辦紙」

8. 分配財產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以下兩種特定情況和民政事務總署批准申請後,便無需授予書也可取用死者財產

1. 遺產全屬金錢而且總值不超過50,000港幣 

2. 急需從遺產取出款項已支付死者殮葬費用或供養死者遺屬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 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管理官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但如果其中並非全屬金錢(例如包括股票),申請人也須申請授予書


有遺囑 -遺囑認證書:


如果死者在 去世前立下遺囑 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 ( 附有遺囑 ) 。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法庭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詞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授予 遺囑認證書 是發給在死者 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 的遺囑執行人。


而授予 遺產管理書 ,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遺產代理人」泛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無遺囑 – 遺產管理書 :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21 條 ,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尚存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親或母親、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尚存的祖父母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 四個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 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的主要分別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遺產管理人則從遺產管理書獲得權力。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這份誓詞 / 誓章須向遺產承辦處遞交。請注意,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第二步: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第三步: 當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申請人或須解答該處提出的問題。


第四步: 申請人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支持申請的文件關於授予遺囑認證書: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死者的遺囑正本及一份副本; 


如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列於遺囑內,便遞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例如配偶需要遞交結婚證明書、子女需要遞交出生證明書。如果遺囑以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去確認申請人,申請人便只須出示該證明文件的副本; 


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份之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該誓詞 / 誓章必須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 領 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更詳盡的資料,各位也可以參考遺產承辦處的網址:

香港司法機構 – 遺產承辦處 – Judiciary

( 免責聲明: 以上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用途,部分資料轉載自網上媒體資料,以上資料不應視為專業及/或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在需要時應自行尋求適當之律師及/或專業人士之意見與指導 )

梁仁富博士簡介
註冊理財師學會CFO 課程咨詢委員會主席
工商管理學博士 DBA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士B.CST
認可財務策劃師CFP
註冊理財顧問師 CFC
國際註冊財務規劃經理 RFM


註冊理財師學會CFO簡介
學會於2004年1月成立,香港樹仁大學校監胡鴻烈博士 GBS OBE JP 擔任名譽贊助人,學會匯聚金融界精英以專業團體身分,協助提高管理財富的專業水平。

學會設有顧問局,並得到時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多位太平紳士擔任名譽顧問。邀請多位金融、地產、醫學、法律、會計、銀行界人士擔任教授,為業內提供認可的專業資格,至今已有數百位業界人士成為註冊理財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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