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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策劃系列 之 「三次分配」下的內地繼承知多少

02-09-2021
20210902-遺產策劃系列之內地繼承知多少-1

  2021年8月17日,中央財經委會議上明確地,再次提出“共同富裕”,實現“三次分配”。即是在中國現有分配制度中,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場按照效率原則進行的分配,主要分公司、企業利潤等;第二次分配則是由政府通過稅收,社會保障等政策手段進行再次分配,將高收入者的稅收用於低收入者的保障,力求兼顧公平和效率。而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通過慈善,將社會財富從財富階層向低收入人群的分配。按照規劃去到2050年,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標。輿論估計將會加快國內房產稅、遺產稅的推進。

香港作為國內最大的海外直接投資來源地,自然不少香港人擁有國內資產。因此,今篇要提提各位精明的投資者,除了上山外,也要清楚下山的路。


首先說說在現在國內遺產稅未有推出的時候,香港居民繼承被繼承人在內地遺產的情況。簡單而言,不動產(如房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流動資產則適用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遺產,則在內地的房產是根據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人繼承;而在內地銀行的現金,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住地法律,即香港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留意長居其他國家/地區後居住地的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於2020年5月28日頒佈,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編《繼承》第二章《法定繼承》明確無遺囑繼承的兩個繼承順序: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的順序﹕


1: 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繼承全部遺產。


2: 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以及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參與繼承。


3: 同一順序繼承人法律地位平等,在無其他法律規定情況下有平等的繼承權。除非特殊情況,繼承份額一般須均等。


需要特別留意的事,此等分配,需要“全體”繼承人協商确定才能執行。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有趣的是,網上流傳的2004年、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等等,都是假的。2017年11月,財政部網站公開「關於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107號(財稅金融類018號)提案答復的函 」稱,提案中提到的「2004年、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來源未知。財政部表示,遺產稅具有徵稅範圍複雜的特點。遺產形態多種多樣,既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也包括銀行存款、現金、股票、證券、古玩、字畫、珠寶等動產,還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開徵遺產稅需要全面、準確掌握居民財產信息,以及遺贈、繼承等具體情況。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6月26日,中國政府與美國國稅局簽訂政府間替代性正式協議(IGA),可以從美國國稅局主管部門獲取中國納稅居民在美國的金融資產情況。另外中國早已加入CRS系統,可以和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之間交換稅務居民資料。而自2017年起,中國全面啟用了耗費上百億元研發的金稅工程三期報稅系統。這個高科技管理系統方便國家稅務總局掌握各企業和個人的核心稅務數據。在現在互聯網大數據的背景下,境內外個人和企業的資產和稅務狀況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