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文保險投訴局文章,筆者收到一些來信,借此解答讀者。有讀者之前道聽途說,在投保的時候隱瞞過往病情,過了兩年後,便可以行使保單的“不可爭議條款”,保險公司不能拒絕其索償。結果當然是否定的。我們先看看一般保險 公司保單內容,關於此條款 的解釋。
“我們依據您在保單申請上提供給我們的資料決定是否接受您的保單申請或復效 申請(根據情況而定)。您有責任向我們提供有關持有人、被保人及受益人的 完整和準確的資料,及需要於保單申請中披露的或根據我們的特定要求披露的 可能影響我們核保決定的所有重要事實。
如果您提供的任何資料不完整或不準確或您不遵守本保單的任何條款,我們能 就下列各項提出爭議:
(a) 本保單的有效性;
(b) 本保單下的任何保險賠償;及/或
(c) 被保人的受保性; 及可決定本保單由訂立起便無效。
然而,除欺詐或欠交保費外,及在「誤報年齡或性別或吸煙狀況」條款的規限下,本保單於被保人在生效期間內自 (i) 保單日期,或 (ii) 本保單的任何復效日 期,或 (iii) 任何基本保額及/或附加契約款額調高的日期(以日期最遲者為準) 起持續生效兩 (2) 年後,我們不會就本保單上述 (a)、(b)及(c) 項提出爭議(不包括基本計劃的退還保費保險賠償、嚴重疾病多重保險賠償、持續癌症保險賠 償,以及任何附著於附加契約下提供的有關殘疾、意外、疾病、醫療及/或醫院 賠償的任何賠償)。 ”
其中有幾個重要字眼:
1.需要披露可能影響核保決定的所有重要事實
2.欺詐
因為缺少了客戶這些重要的信息,影響了雙方簽訂合約的公平性。保險公司有權利取消保單,不賠償客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