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筆者有朋友聽說香港法庭有案例曾容許債主以協力廠商債權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賠償金以作償還債務。 究竟債主可拿保險賠償金來抵債嗎?今期就讓筆者簡單解釋一下。
眾所周知,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為保單受益人,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之間必須存在「可保權益」才可。所謂「可保權益」,是法律上被認可的關係。一般而言,受益人會是直系親屬、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另外就是公司要員,例如是上市公司主席,若然此人過身,會對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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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想,如果受保人和受益人沒有可保權益,難保有人會因為想得到豐厚的保險金而謀殺受保人,如此便會構成重大的道德風險。因此,保險公司在審批保單時,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的可保權益是十分重要。
言歸正傳,債主及債仔又是否有可保權益呢?答案是有的,債主可以為債仔投保,以防債仔過身後,債務血本無歸,惟單是有財務關係是不足以產生可保權益的。譬如說,雖然債權人在法律上被認可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卻不能藉著與該生命之間的財務關係而被容許就債務人的財產購買保險,除非該財產已按揭給他。